2013年8月23日 星期五

[轉貼] 學生在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一)學生在學校的權利:
1.健全人格發展權:
 每一個學生在求學時,應該有權要求在身體上、精神上及杜會上被教育成健全的人格。
2.接受保護權:
 學生在學校受教育時,學校應提供安全無虞的學習環境,使學生可免於恐懼或其他不當干擾,安心求
 學;學生若遭遇到外來之不當干擾一例如被勒索保護費、言語騷擾、肢體暴力等時,有權利請求學校協助排除及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例如連繫各縣市警察局少年隊或刑警隊少年組進行必要的處置。
3.接受教育及輔導權:
 學生到學校的最大目的,在於學習做人處事及求取知識,因此學校老師應該提供學生身心成長各方面所需要的知識,換句話說,不僅只於傳授教科書上的知識,也包含心理層面如何建立正確人生觀、價值判斷及培養健全人際關係的知識;因此除了課業上的輔導之外,學校老師也應該衡量學生的事實需要,妥適提供有益身心的課外活動及社團活動。而學生在遇到課業、心理、就業、人際關係等等的問題時,都可以向學校的老師或輔導室求助,請求輔導。
4.證明書請求權:
 學生及其家長為證明其學生身分、就業、申請獎助學金時,可能有需要學校提供成績單、在學證明、分科能力證明、學分證明等文件,而學校老師有評量學生學習成果的義務,學校則有提供各種柑關證明書之義務。
5.轉學權與轉校權:
 學生因住居所變更或個人、家庭因素而不適宜於原就讀學校繼續求學時,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有權請求轉讀其他班級或轉讀其他學校。

(二)學生在學校的義務:
1.認真學習、遵守校規的義務:要達到教育活動的積極目的,前提是必須要有良好的教、學互動關係;所以除了老師的認真授業之外,同時學生也必需要努力求學,踐行老師所要求的進德修業行為,並遵守校規。
2.接受測驗與考試的義務:測驗與考試是學習的一部分,學校老師為了評量教學的效果,並瞭解學生對於課業的學習進度,以作為授業進度與方式的參考,有必要在適當時機對學生施以測驗與考試,而學生也有配合接受測驗與考試的義務。
3.鍛鍊強健體魄的義務:體力即是國力,學生在學校有努力鍛鍊身體,學習運動技能,使自己其備強健體魄的義務。
4.培養敬業樂群、互助合作精神的義務:學生在學校應培養濟弱扶傾、互助合作的服務精神,並學習健全的待人處事態度。人生在世,並非如孤島般的遺世獨立,而是必須時時與他人進行溝通、協調,能擁有正當良好的人際關係,是人生圓滿的一大要素,因此學習敬業樂群、互助合作精抑是學習過程中一項重要的課題。


法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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